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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昌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

2021年10月18日 来源:南昌交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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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,规范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,提升市民文明交通安全意识,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、有序、畅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等法律规定,特通告如下:

     一、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,方可上道路行驶。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、变造、使用伪造、变造及其他电动自行车登记证和号牌。

     二、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时应当保持车辆原貌,不得加装棚架装置、改装动力装置。

     三、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,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。严禁占用机动车道或人行道行驶、逆向行驶、超速行驶。

     四、电动自行车应当按信号灯指示通行。遇停止信号时,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;严禁闯红灯、遇停止信号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、转弯或掉头时不按规定通行。

     五、电动自行车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、隧道、高架桥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。

     六、电动自行车(含共享电动自行车)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。公安机关对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电动自行车(含共享电动自行车)驾乘人员,将予以现场劝导、安全警示教育。

     七、对身份不明或驾乘车辆有盗抢嫌疑的人员,公安机关将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》的有关规定,依法进行盘问、检查。驾乘电动车行驶中遇公安机关检查时,驾乘人员应当主动配合、停车接受检查。严禁冲关闯卡拒绝公安机关盘查、检查。敬请广大市民依法依规驾乘,安全文明出行。

     八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通告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
2021年10月9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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